一、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学院按专业、课程或年级设置的基层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在相关系(部)的领导下,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第二条 教研室在行政上隶属于各系(部),在业务上接受教务处的指导。
二、教研室的设立第三条 教研室的设立原则:根据各系部专业设置情况,按专业、课程或年级设立教研室。
第四条 教研室组成人数:教研室应由3名及以上在编专任教师组成,设主任一名。每位专任教师在行政上归属一个教研室。第五条 教研室的设立程序:教研室的设立应根据学院专业、教育改革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由系(部)研究提出,报学院研究批准后方可设定。教研室的设置数由学院总量控制,对暂不具备设立教研室的专业、课程或年级,可暂时挂靠相关专业、课程或年级教研室,待条件成熟再成立教研室。
三、教研室的工作内容第六条 落实教学任务
按学院和系(部)布置的学期教学任务,落实本教研室专任教师、兼课教师、企业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的学期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实习和社会调查任务;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证;指导毕业生的毕业综合训练工作等。第七条 开展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1.教学任务下达后,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说课活动,认真编制授课计划,钻研教材,写出教案或课件,精心组织教学。2.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教学观摩。同时,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组织评议,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
3.课程考核有阶段考核和集中考核,方式有口试、笔试、技能考试等。教研室要落实命题、考核、评分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管理。4.完成教研室教学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完成与教研室有关的状态数据平台的填报工作。
第八条 开展教学改革研究,组织实施课程建设或专业建设工作1.结合本教研室制定教学改革研究计划。提出年度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研究项目,探索教学手段和方法改革。
2.教研室是学院课程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有: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或修订工作,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负责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实训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3.按教研室的课程建设工作规划,申报、开展和评估与本教研室相关的学院级一般、重点和精品课程建设。积极创造条件申报上海市精品课程建设。
4.按专业设置的教研室要协助系(部)开展专业建设,促进专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促进重点专业建设工作。需要时做好开设新专业的论证和报批工作。第九条 加强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
1.教研室应根据专业建设或课程改革的要求,结合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培养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青年教师制订职业发展规划,拟定教师进修提高、去企业挂职锻炼工作计划等。2.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注意具体帮助指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经验的教师指导青年新教师的带教活动。教研室应适时组织集体讨论重点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建设,集思广益,提高课程质量。
四、教研室主任的岗位及岗位职责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的负责人,负责教研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周召开教研室工作例会。教研室主任一般应由具有教学经验和管理水平的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可以是专业带头人,也可以是专业负责人。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由所在系(部)提名,报学院审批后聘任。教研室主任组织教研室各项工作,按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1.召开教研室工作例会,组织教研室活动。按照学院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教研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总结汇报教研室的工作。2.在学院和系(部)的领导下,负责教研室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包括:组织拟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审核授课计划;选订、选编教材;协调安排教学任务;协助聘任兼课、企业兼职、外聘教师,协调教师的调(代)课;检查教师在课堂教学、课外指导、批改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命题、成绩评定、试卷分析和复查等教学环节中执行教学规范的情况,总结经验,提出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改进意见。
按专业设置的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拟定专业培养计划草案,按培养计划安排各学期的教学任务,组织与实施本专业与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与考证管理。3.在学院和系部的领导下,负责教研室的教改、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定期组织教师相互听课,交流教学经验;积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组织教师参与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
4.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五、教研室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对教研室工作的考核由系(部)负责实施,职能处负责检查。主要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及教研室工作的成效。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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