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学科、技能类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1-03 14:43:26  发布人:jwc  浏览量:1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工商教〔2018〕13号

                                                                                                               

 

关于印发《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学科、技能类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各部门:

为突出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科技、职业技能竞赛,实现学校提出的“理想修养有境界,知识技能有特点,创新创业有实践,终身发展有潜力”的培养目标,特制订《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类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经10月15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学科、技能类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181015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2018年 10月18日印发                

附件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学科、技能类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突出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技能竞赛对学生综合素养提升的积极作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类科技、职业技能竞赛,实现学院提出的“理想修养有境界,知识技能有特点,创新创业有实践,终身发展有潜力”的培养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一、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1.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如:全国大学

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NECCS),全国大学生机械产品数字化设计大赛等。

2.教育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如:全

国职业技能大赛,互联网+创业大赛,上海市七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有关区县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等。

3.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及各类竞赛。

4.学术团体、协会、企业民间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或上海

市的各类竞赛。

二、竞赛等级区分和竞赛项目的立项

1竞赛等级区分

按照竞赛的社会认同度,将竞赛分为三类:

A类:全国性大学生竞赛,主要指由教育部或其他国家政府部门组织(或联合组织)的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职业技能大赛(包括世界技能大赛)等。

B类:上海市或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职业技能大赛;影响度大的全国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C类:区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技能大赛;影响力一般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竞赛。

竞赛级别的界定以竞赛通知(邀请函)或获奖证书为依据,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2. 立项程序

1项目采取随报、随审、随批办法执行。凡希望参加各类竞赛的院系或部门,应由参赛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批准后方可立项参赛。凡与教学无关的或商业性竞赛,原则上不予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

2学院教务处对参赛立项申请材料(含教学和实训资源配置要求及具备的条件,参赛专项经费申请等)初审后报分管院长审批。若需使用预算外资金,需报院长批准同意。

三、竞赛组织

1.竞赛项目的组织实施,要求按步骤有序执行:成立竞赛工作小组→落实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并获批→组织实施竞赛项目→向教务处提交竞赛结项报告(见附件二)。

2竞赛立项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上提出申请。竞赛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教务处提交结项报告,结清项目经费。竞赛获奖的应当在结项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经费预算及项目管理

1.竞赛项目经费纳入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参赛费用实行参赛单位自筹,学院资助的方式共同承担。

2项目预算时必须进行全口径全额预算,包括竞赛培训费、参赛费、参赛差旅费等全部费用。项目申请时应当明确参赛单位和需学院资助的经费额度,项目经费报销应控制在规定的学院资助经费额度内,如有超支,应提供正当理由,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3参赛项目获奖后的奖励经费不纳入预算,由学院奖励基金支付。参赛差旅费标准按学院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和奖励

1.参赛获奖的学生、指导教师和获奖老师的奖励,按《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各类竞赛获奖奖励办法(试行)》沪工商院(201818号执行。

2.参赛组织单位的赛事组织工作情况纳入对组织单位和参赛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的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由教务处实施。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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