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日期:2013-12-30 15:52:16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5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教学环节,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和责任性、严肃性与规范性,以减少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并形成防患于未然的预警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因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为教学工作服务的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造成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等后果的属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情节与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类。
1.教学准备中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前因为没做好准备工作而影响教学或实验实习实训按时(或如期)进行的。
(2)未能按时编制授课计划的。
2.教学过程中的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非班车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者。
(2)擅自提前下课或在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内的。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包括手机铃响)等通讯工具的。
(4)教书育人不到位,课堂上发生的事情处理不当,事后又未做有关学生工作的。
(5)对课堂纪律放任自流,导致次序混乱的。
(6)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的。
(7)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上课无教案。
严重教学事故
(1)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擅自请人代课的。
(3)非班车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的。
(4)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或根据授课计划有条件应开的实验而未开的。
(5)在教学过程中因准备不足或不负责任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事故的。
(6)受到学校或上级通报批评的失职行为。
3.考核中的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2分钟及以上或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或监考不到位的(看书、改作业、写东西、长时间聊天等)。
(2)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试卷成绩登分,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的。
(4)考前未按时准备好试卷及考试必需品导致考试延误的。
(5)擅自延长考试时间10分钟及以上的。
(6)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瞒不报的。
(7)未按规定时间内上报考核成绩的。
(8)试题或标准答案有错20%以下的。
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监考或因监考人员失职,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2)任课教师或有关教职人员考前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的。
(3)考试时未能提供试卷的。
(4)考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的。
(5)试卷出现重要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6)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试卷的。
(7)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课程,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
(8)拿错、发错试卷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9)试题或标准答案有错20%及以上的。
4.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的。
(2)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的。
(3)教学设备损坏报修后一周内(7天)尚未修好或未作逾期修复原因而影响教学的。
(4)成绩已报出,因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的。
(5)未经许可与正在上课的学生通信、谈话而影响教学的。
严重教学事故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的。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的。
(3)因审查不认真,错发毕业证的。
(4)课表排定后,无法开出课程的。
(5)保管中遗失学生试卷大于30份的。
(6)擅自改动学生成绩的。
(7)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私利,影响恶劣的。
二、教学事故的查实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当事人应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报告,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进行查实,一次一表登记在册,分级派人查实认定。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加重处理。对严重教学事故应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存档。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一般教学事故(差错)由事故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记录表》,并在本部门通报批评,在期末任职资格考核时不能评优秀。
2.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记录表》,并在全校通报。在期末任职资格考核时下浮一级,当年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
2012年9月修订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因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为教学工作服务的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造成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等后果的属教学事故。根据事故情节与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类。
1.教学准备中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前因为没做好准备工作而影响教学或实验实习实训按时(或如期)进行的。
(2)未能按时编制授课计划的。
2.教学过程中的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非班车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者。
(2)擅自提前下课或在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内的。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手机(包括手机铃响)等通讯工具的。
(4)教书育人不到位,课堂上发生的事情处理不当,事后又未做有关学生工作的。
(5)对课堂纪律放任自流,导致次序混乱的。
(6)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的。
(7)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上课无教案。
严重教学事故
(1)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擅自请人代课的。
(3)非班车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及以上的。
(4)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或根据授课计划有条件应开的实验而未开的。
(5)在教学过程中因准备不足或不负责任造成学校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事故的。
(6)受到学校或上级通报批评的失职行为。
3.考核中的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2分钟及以上或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或监考不到位的(看书、改作业、写东西、长时间聊天等)。
(2)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试卷成绩登分,造成学生成绩差错的。
(4)考前未按时准备好试卷及考试必需品导致考试延误的。
(5)擅自延长考试时间10分钟及以上的。
(6)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瞒不报的。
(7)未按规定时间内上报考核成绩的。
(8)试题或标准答案有错20%以下的。
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监考或因监考人员失职,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2)任课教师或有关教职人员考前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的。
(3)考试时未能提供试卷的。
(4)考卷的命题、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失职泄密的。
(5)试卷出现重要错误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6)考试结束时漏收或遗失试卷的。
(7)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课程,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
(8)拿错、发错试卷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9)试题或标准答案有错20%及以上的。
4.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的。
(2)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教学的。
(3)教学设备损坏报修后一周内(7天)尚未修好或未作逾期修复原因而影响教学的。
(4)成绩已报出,因批改错漏需更改学生成绩的。
(5)未经许可与正在上课的学生通信、谈话而影响教学的。
严重教学事故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的。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的。
(3)因审查不认真,错发毕业证的。
(4)课表排定后,无法开出课程的。
(5)保管中遗失学生试卷大于30份的。
(6)擅自改动学生成绩的。
(7)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私利,影响恶劣的。
二、教学事故的查实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当事人应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报告,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进行查实,一次一表登记在册,分级派人查实认定。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加重处理。对严重教学事故应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存档。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一般教学事故(差错)由事故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教学事故记录表》,并在本部门通报批评,在期末任职资格考核时不能评优秀。
2.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签发《教学事故记录表》,并在全校通报。在期末任职资格考核时下浮一级,当年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
2012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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