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14-01-02 20:02:27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的财产。根据仪器设备的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院、系级管理。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1万元及以上的贵重物品都需要所有系(实验室)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配备教学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学院教学科研所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必须符合有关管理制度,实行院、系(实验室)责任制,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采购教学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院。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经学院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教学仪器设备账物相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教学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应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要对教学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教学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应重视教学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照相机、摄象机、数码像机等教学辅助物品为贵重物品。
    第十条 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教学仪器设备对学院、系(中心)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所购教学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教学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教学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教学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学院、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教学仪器设备的审批
    (1)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院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若为自行采购方式,需要在货比三家的前提下,提供自行采购的的调研报告,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教学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教学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教学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学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教学仪器设备在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应根据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学院收费标准。
    学院对内教学使用教学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上缴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教学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教学器设备的损坏。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院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分管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报废教学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院主管部门按照《高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效益制度评价表》,对学校院、系管理的教学仪器设备自行考核,要公布考核结果,教学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按《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每年公布部学校院、系、(中心)仪器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化学危险品、易燃物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教务处

2006年12月

核发:0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