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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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相关部门: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修订)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1月2日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加强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学生实习实训教学的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实习实训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的重要教学环节;是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院系(中心)安排或者经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院系(中心)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院系(中心)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四条 学生实训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通过模拟实际工作环境和来自真实工作项目的实际案例,由院系(中心)在校内组织进行的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教学活动,达到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工作方法、团队合作等实践能力。包括演示性、验证性实训、课程设计、综合性课程实训、职业技能鉴定或1+X证书实训等。
演示性和验证性实训是指以验证、演示和基本操作为目的,按照既定方法、既定的仪器条件完成全部实验过程,以巩固课堂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
课程设计是指根据课程教学要求,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践技能,自行设计方案、步骤、选定仪器设备、独立完成操作、实验记录数据、绘制图表、分析结果,培养学生的综合处理问题和综合设计能力。如机械制图测绘等。
综合性课程实训是指涉及本课程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应用性的设计或实训。通过实训内容、实训方法、实训手段的综合,牢固掌握本课程的综合知识,培养学生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达到能力和素质的综合培养。如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训等。
职业技能鉴定或1+X证书实训是指为了参加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或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为目的,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点解决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体现对学生专业能力、素质能力的综合培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实习实训工作由主管教学校长领导,教务处协同各院系(中心)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落实好实习实训工作。学校其他部门应协同做好有关工作,以保证实习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各院系(中心)分管教学主任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实习实训工作,审定实习实训工作计划,负责检查实习实训质量、实习实训总结和交流工作。实习实训性质、次数、时间与要求,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进行。
1.教务处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全校实习实训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审核全校各专业实习实训大纲(标准)(以下简称实习实训大纲)及实习实训计划。
(3)组织实习实训工作经验交流及表彰先进。
(4)检查全校各专业实习实训执行情况。
2.院系(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组织制定各专业实习实训大纲及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指导书等。
(2)负责实习实训经费管理、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聘任,组织实习实训工作经验交流,监控实习实训环节教学质量。
(3)制定院系(中心)有关实习实训管理的实施办法,如质量监控、学生实习实训报告撰写的规范性要求、实习实训成绩评定详细标准等。
(4)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安排落实实习实训地点。
(5)认真选派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考核他们的工作;对参与实习实训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实习实训工作动员。
(6)检查各实习实训团队的准备工作和实习实训计划执行情况;加强实习实训质量的检查。
(7)实习实训结束后,要做好实习实训总结工作,收集、汇总各专业实习实训的报表、教师实习实训总结、学生实习实训考勤、实习实训报告等教学资料,并按教学资料归档规定进行保存。
第三章 实习单位
第七条 各院系(中心)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各院系(中心)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 各院系(中心)安排学生的实习实训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实习场所或实习单位要本着“专业对口、就地就近、适当集中、固定挂钩”的原则,必须具备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生产工艺与设备,能较好地安排实习教学。对于比较固定的实习,应逐步建立起相应稳定的实习基地,更好地实施产学研有机结合,提高实习质量。
第九条 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实习基地建设问题,逐步实现各类实习均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建立实习基地的条件如下:(1)双方签有实习协议;(2)可连续三年及以上接受我校学生实习。
第十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四章 实习准备
第十一条 实习开始前,各院系(中心)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校外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与实习单位一起共同落实好实习安排工作和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实习实训前,各院系(中心)必须备齐实习实训资料,包括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指导书。实习实训大纲是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实习实训目的、任务要求、实习实训内容方法、实习实训的程序与时间安排、实习实训考核要求及实习实训参考教材或文献资料等。实习实训大纲不能随意修改,如需变更实习内容、时间或方式,必须提出报告,经各院系(中心)分管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指导书是学生实习的教材,其内容除了阐述实习实训大纲规定的实习目的要求、实习实训内容和方法外,还应介绍实习实训的具体步骤和有关的专业知识,并说明考核要求和提交的实习实训成果要求等。实习实训计划主要包括:进行实习实训的专业、年级、实习实训性质、实习实训周数、实习实训起止日期、接受实训场所或实习单位等。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指导书应在实习实训前一个月备齐,实习实训计划应在实习实训前一年提出,并报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审批,随后编制实习实训实施计划,并在实习实训动员前发给实习实训师生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实训计划和实习实训实施计划中的实习实训起始时间必须与教学进程表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报教务处审批。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实习实训动员和组织工作。实习实训前,各院系(中心)应认真做好实习实训动员和组织工作,做好各种设备和物质准备,提前安排好实习师生的交通、食宿等相关事宜。向实习实训学生宣讲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计划和纪律,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各院系(中心)应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发生实习伤害事故时,可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各院系(中心)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院系(中心)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院系(中心)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各院系(中心)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五章 实习实训管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中心)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各院系(中心)、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院系(中心),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中心)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二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二十五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二十六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中心)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八条 实习实训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实训要求和实习单位或实训场所的规章制度、实习实训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实训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训任务,撰写实习实训日志,并在实习实训结束时提交实习实训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中心)要和实习单位或实训场所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条 各院系(中心)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各院系(中心)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中心)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各院系(中心)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各院系(中心)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中心)根据专业性质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集中组织学生去实习单位实习,也可以将学生分散到若干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或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通称“分散式”实习)。凡集中组织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全程跟班指导,对于“分散式”实习的专业,应指派指导教师定时、定点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分散式”实习的专业,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联系落实实习单位:首先由学生本人将实习大纲送达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委派1名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或能工巧匠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教师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院系(中心),有关院系(中心)在接到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后,方可批准学生前往实习。所有联系工作应在实习开始的前一个月完成。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应严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要求组织落实实习任务,实习期间不得随意改变。实习中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严格实习纪律。实习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院系(中心)和学校汇报,以便妥善处理和解决。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要虚心学习,听从指导,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以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注意搞好和实习单位职工的关系,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指导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和教育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资格,并按学生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中心)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选派指导教师时应注意职称、年龄结构,注意培养年轻教师。凡是首次安排指导实习的年轻教师,须事先经过一轮培训,方能上岗。
第六章 实习实训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院系(中心)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各院系(中心)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和指导教师在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期间,要认真利用网络实习管理平台填写实习的各种记录。实习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中心)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实习实训结束后一周内,指导教师应及时提交学生实习成绩。学生实习或实训报告交所在各院系(中心)。各院系(中心)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实训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或实训计划;(3)学生实习或实训总结;(4)学生实习或实训考核评定表;(5)实习周报、月报等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不及格处理,需补做实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过去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
2021年11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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