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
1. 重大考试设主考一名,副主考若干名;主考一般由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副主考一般由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担任。2. 主考全面负责并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副主考协同主考实施各项具体任务。
3. 主考和副主考在考试时应做好巡视工作,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4. 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安排。教务处除安排监考人员外,还应安排巡考人员,巡考人员一般由当场考试科目所在系主任担任,解决试卷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检查监考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二、命题:1. 期中、期末考试均采取教考分离的办法。
2. 命题由各系负责安排或由教务处负责落实。3. 命题过程应减少中间环节,以避免泄密。
4. 试卷应将试题与答题卷分离。5. 期中考试试卷、期末考试试卷(A、B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使用班级等有关要求(例如:答题卡、磁带数量等)须在考试两周前交到系办公室并上交教务处。
6. 命题教师、教务人员和文印人员应对试卷内容严格保密,在电脑里的试卷文件应加密码保护,任何形式的泄密(包括保管不善),都将被追究责任。三、考务:
1. 教务处自考试前两周起,收集各科试卷(A、B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并做好登记工作。2. 教务处在考试前两周确定考试时间、考场安排和监考人员名单。
3. 教务处根据实际使用人数把试卷交付文印室印制后,按考场密封。4. 教务人员应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做好准备工作。考试结束后,应做好考卷的验收、登记工作。
5. 每份考卷都须留有样卷(包括A、B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后装订成册。四、监考、巡考:
1. 监考是每个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考。2. 监考人员应以认真的态度,按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时间、试场和科目执行监考任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和巡考,必须提前二天由系主任向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
3.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一刻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仔细核对科目、时间和考场。4. 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核对座位号和学生证,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5. 考试前3分钟开始发考卷,发卷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督促学生写好班级,姓名、学号,说明考卷有关注意事项,但在考试铃响前不得允许学生答题。6.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提示,若试卷字迹不清,则可向学生指明。
7. 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相互交谈或抽烟,不得入座,不得看书或批改作业等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8. 监考人员应严格督促学生执行考场规则,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并在考场情况表和学生考卷上写明作弊事实,保存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处理。
9.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终了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10.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后,填写考场情况表,将考卷和答题卷分别按学号顺序收齐(包括缺考学生考卷,考卷上须注明缺考字样)。
11. 监考人员在指定地点,严格按照要求对本考场学生考卷进行装订,密封后,交教务处工作人员。12. 监考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按“教学事故及过失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13. 巡考人员应全面负责并保证本考区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正确处理考场上出现的各类问题。14. 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要经常走动,巡视考场情况,发现考卷错漏缺少、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定、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等应及时处理,并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向教务处反馈考区情况。
五、阅卷:1. 以备课组为单位,由备课组组长负责。
2. 阅卷前,备课组长应组织组内成员对考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进行分析研究。3. 阅卷前,由备课组长将本年级各班级的考卷统一从教务处领出。
4. 期末考试,备课组长组织本组各成员,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对所有考卷用流水作业的方法阅卷。5. 阅卷教师须在自己批阅的题号前面签上自己的姓名。
6. 备课组长应组织力量在填写成绩单前,对已经批阅的内容进行抽查,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10%。对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各系和教务处。六、成绩登记:
1. 试卷批阅完成后,应对每份试卷进行成绩统计。2. 任课教师应在三天内负责把所担任课程的学生考核成绩登录到学院“教务信息管理系统”上,并将成绩登记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在系部,一份提交教务处存档。
3. 成绩登记结束后,应对考试进行试卷分析,并填写“试卷分析统计表”,提交教务处。
教务处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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