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结业后的课程补考规定
日期:2013-12-30 15:52:16  发布人:admin3  浏览量:5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或延长毕业。准予结业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二年内申请结业补考,考核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后,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一、毕业前尚有1~2门课程不及格者,在结业后2~3月内可参加结业补考。

    二、毕业前尚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在结业后2~3月内从1~2门结业补考课程中选择2门课程补考。若不及格课程多的学生,无法从1~2门课程中选择补考课程的,可适当照顾学生从其不及格课程中选1~2门课程参加补考。

    三、上述结业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在结业二年内参加5及12月份教务处组织的结业补考。

    四、结业补考的具体时间安排可能会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结业生应提前与教务处取得联系,补考均需提前一个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

    五、对毕业前已达到留级条件时,需延长一年毕业,重修在校期间所有不及格课程,待一年内修读课程考核合格后,次年毕业。重修仍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不愿重修的,开学二周后不办理报到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教务处

2012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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